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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8  浏览次数:[]

 

校招就[2010]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高校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精神,帮助应届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和见习基地的重要意义。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和见习基地是疏通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毕业生了解国情和社会,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塑造健康的人格,提高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扩大学校知名度,与用人单位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是促进用人单位到学校选聘人才的有效途径。对此各院系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我校的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依托院系,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各院系要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和毕业生就业面向,选择条件合格且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建设,条件成熟的予以挂牌。

三、就业见习基地应是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具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备相应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确保见习毕业生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见习岗位;能够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备对毕业生进行见习指导的条件,能按要求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常管理。

四、对拟确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需事先对其进行一定形式的考察了解。符合条件的,在双方确认开展互惠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签定《郑州航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确定为学校的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合作顺利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继续挂牌。

五、各院系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根据就业见习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选派足够数量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

六、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参加见习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离校前的教育和指导,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二是要做好到就业实习基地毕业生的组队工作,指定临时带队负责人,并定期与其联系,及时掌握见习情况,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充分利用见习成果,作为向招聘单位推荐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做好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出具的见习考核鉴定及带队负责人见习工作总结的收缴工作。

附件:郑州航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点击下载)

 

 

����年三月十六日

 


郑州航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 方:                            (企事业单位名称)

乙 方:                          (郑州航院院系名称)

乙方经学校授权,与甲方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郑州航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作建立“郑州航院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乙方应届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帮助,为甲方选人用人搭建平台。

二、协议书期限

第二条  本协议书期限为三年,自20         日起,至20         日止。协议书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甲方愿在协议书期限内,每年为乙方提供不少于10个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

第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岗位需求选派学生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16个月。乙方所选派的应届毕业生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  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也不应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安排见习内容。

第八条  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定。对不服从正常管理的见习人员,有权建议取消其见习资格。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规定;如具备条件,尽量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  指派专人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作出见习考核鉴定,并出具见习证明。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第十三条  在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且协商解决无果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协助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和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在乙方范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毕业时间、所学专业(技能)、兴趣爱好或特长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六条  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且协商解决无果时,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授牌。

六、协议书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书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方(盖章):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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