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就 [2021] 14 号
第一条 课堂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主阵地,有序高效的课堂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强化教师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调停课程序,按照学校通知要求,结合招生就业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的调停课管理。
(一)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既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报批准后对授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等进行变更的行为。
(二)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既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活动,经申报批准后而中止教学活动,或因学校、学院重大活动安排(因学院活动停课需经招就处批准),需停止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当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应优先选择代课,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若因特殊情况确须调停课的,原则上每学期每位教师调停课不得超过2次(不超过4学时)。
第四条 所有调(代、停、补)课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确认。
第五条 调停课手续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如因临时突发性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可由其他教师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调停课审批通过后,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第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需调停课者,须持会议通知办理;参加校级以上重要会议或工作、经学校批准的会议、活动和工作,须持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
第八条 因病需要调停课者,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紧急情况、突发性疾病等情况而无法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的,事后须按要求补交相关证明。事假调课一般应附有经学院领导批准的请假申请。
第九条 申请调课时需明确补课时间和地点,并在一周之内安排补课。补课学时不得少于调停课时数,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少补或不补。原则上支持先补上后调课的行为。
第十条 教师因停课进行补课时,一般不得占用其他教学时间,可安排在学生自习时间。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私自通知学生停课,主讲教师之间,亦不准私自调换课程。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