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问题,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训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优劣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以完整的政策框架、有效的管理体制、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保障,加强和改进就业教育、管理和服务;要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全员参与就业、全程指导就业、全方位服务就业”的就业工作模式,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要完善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与就业竞争力,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要创造有利于学生成才与就业的校内环境,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二章 就业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系统由校、系(部)两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共同组成。
第五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书记和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有关领导。
第六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正处级单位,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就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系(部)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和毕业生辅导员等。
第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领导、协调全校就业工作;
(二)定期研究就业工作,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校就业工作的队伍建设、机构建设、市场建设;
(四)对各有关单位就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培训工作;
(三)开展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负责就业市场的管理与开发;
(五) 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第十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
(二)负责组织本系(部)学生的就业指导与培训;
(三)负责本系(部)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开拓;
(四)负责本系(部)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就业状况分析。
第十一条 系(部)是毕业生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必须设置毕业生就业工作岗位,要至少一名专职人员(可由专职辅导员兼任)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多渠道、到层次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就业指导包括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网络指导、模拟招聘等形式,其中,课堂教学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按照1个学分记入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统一部署就业指导与培训工作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计划培训安排等;各系(部)应将职业教育内容融入专业课教学,对学生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实现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与学生就业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学生就业基地与网络。
第十四条 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应积极组织形势、政策、法规、理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就业心理、择业技巧等全方位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要建立一支校内外、专兼职结合的就业指导队伍。鼓励就业指导人员积极投入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市场开发、信息服务等工作,努力营造“全员参与就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教育和素质训练,鼓励和支持就业指导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培训、加强就业理论研究、参与就业指导实践活动,努力实现就业指导的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
第十六条 要以提高学生就业质量和择业能力为目标加强对学生的升学辅导、国家公务员考试辅导与职业培训;鼓励各系(部)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考研辅导、进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等,提高毕业生考研升学率,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 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起草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提出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统计、上报毕业生生源,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二)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等材料;
(三)审核就业协议,办理就业相关手续,接转毕业生档案材料;
(四)统计、上报和发布毕业生就业率;
(五)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为毕业生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
(六)对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年度具体奖惩方案。
第十八条 各系(部)是毕业生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
(一)根据毕业生需求变化、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就业工作计划;
(二)掌握本各系(部)毕业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三)整理核实本各系(部)毕业生生源、毕业资格和就业意向等数据资料,及时准确上报;
(四)对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加盖各系(部)印章;
(五)及时发布相关就业信息,组织、指导本各系(部)毕业生参加人才招聘活动;
(六)为来访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七)认真组织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文明离校;
(八)为毕业生提供有利于就业的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条件艰苦地区、中小城市及中下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二十条 毕业生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自领取就业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到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章 就业市场建设与开发
第二十二条 本着“立足河南,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经济和航空工业生产第一线”的原则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第二十三条 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巩固和扩大毕业生用户群,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用人基地。
第二十四条 认真组织好校内各类招聘活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组织毕业生初试、面试、录用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开发就业网的服务功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加强与知名人才网站的合作,扩大人才供需信息的交流。
第二十六条 采取多种方式,利用社会媒介不断加强对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系(部)积极进行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加强同相关企业和用人单位联系,开展就业推介活动,建立结合自身实际的实习、就业基地。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提供相关就业信息。
第六章 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改进和完善校园就业网站的服务功能,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学生就业提供服务与帮助。
第三十条 不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努力为学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引进和开发学生就业工作软件,实现毕业生就业管理、统计、测试、咨询等手段的现代化。
第七章 就业工作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各系(部)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率。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系(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能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学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情节严重的;
(二)不能认真落实学校就业工作各项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误或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严重重大事故的;
(四)未严格审查毕业生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牟取私立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违反本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