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范毕业生招聘工作程序,维护毕业生和单位的正当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招聘活动是指用人单位进校,与毕业生见面、进行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是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
第三条 校内招聘活动(供需见面会、单位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或洽谈会等),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未经允许,其它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第四条 校内招聘活动的组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按照程序进行,增加招聘工作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
第五条 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须填写《招聘活动登记表》,经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按照安排进行。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从事招聘活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须持有本单位组织、人事或干部管理部门介绍信(企业单位需另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并根据单位的年度进人计划,以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人事主管部门对接收毕业生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校招聘,可在我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指定的宣传栏发布招聘信息,召开专场座谈会及接待咨询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单位性质、规模、福利待遇等),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以招聘为名,变相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要公开拟招聘专业、人数和要求、面试名单,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确定录用名单。
第九条 未完成招聘需求计划的用人单位,可将需求信息留存学校,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继续帮助推荐落实。
第十条 各系(部)在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本系(部)毕业生就业招聘工作。各系(部)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收集用人信息,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校收集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活动。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积极、如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应聘前应详细了解当年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应聘时,应听从指挥,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 毕业生应聘时应持有加盖学校、系(部)印章的《郑州航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应聘过程中,要尊重招聘人员,注意文明礼貌,讲究谈话艺术,做到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向后,应及时完成正式签约手续,并将协议书返回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便编制就业计划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