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2-05-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其就业问题,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训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优劣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以完整的政策框架有效的管理体制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保障,加强和改进就业教育管理和服务;要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全员参与就业全程指导就业全方位服务就业”的就业工作模式,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要完善和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与就业竞争力,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要创造有利于学生成才与就业的校内环境,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二章   就业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系统由校系(部)两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共同组成。

第五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书记和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有关领导。

第六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正处级单位,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和职能部门,负责就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系(部)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和毕业生辅导员等。

第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  领导协调全校就业工作;

(二)定期研究就业工作,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校就业工作的队伍建设机构建设市场建设;

(四)对各有关单位就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培训工作;

(三)开展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负责就业市场的管理与开发;

(五) 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第十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

(二)负责组织本系(部)学生的就业指导与培训;

(三)负责本系(部)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开拓;

(四)负责本系(部)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就业状况分析。

第十一条  系(部)是毕业生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必须设置毕业生就业工作岗位,要至少一名专职人员(可由专职辅导员兼任)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多渠道到层次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就业指导包括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网络指导模拟招聘等形式,其中,课堂教学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按照1个学分记入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统一部署就业指导与培训工作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计划培训安排等;各系(部)应将职业教育内容融入专业课教学,对学生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实现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与学生就业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学生就业基地与网络。

第十四条   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应积极组织形势政策法规理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就业心理择业技巧等全方位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要建立一支校内外专兼职结合的就业指导队伍。鼓励就业指导人员积极投入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市场开发信息服务等工作,努力营造“全员参与就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教育和素质训练,鼓励和支持就业指导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培训加强就业理论研究参与就业指导实践活动,努力实现就业指导的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

第十六条   要以提高学生就业质量和择业能力为目标加强对学生的升学辅导国家公务员考试辅导与职业培训;鼓励各系(部)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考研辅导进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等,提高毕业生考研升学率,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四章  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起草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提出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统计上报毕业生生源,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二)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等材料;

(三)审核就业协议,办理就业相关手续,接转毕业生档案材料;

(四)统计上报和发布毕业生就业率;

(五)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为毕业生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

(六)对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年度具体奖惩方案。

第十八条   各系(部)是毕业生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

(一)根据毕业生需求变化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就业工作计划;

(二)掌握本各系(部)毕业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工作,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三)整理核实本各系(部)毕业生生源毕业资格和就业意向等数据资料,及时准确上报;

(四)对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加盖各系(部)印章;

(五)及时发布相关就业信息,组织指导本各系(部)毕业生参加人才招聘活动;

(六)为来访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七)认真组织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文明离校;

(八)为毕业生提供有利于就业的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条件艰苦地区中小城市及中下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二十条   毕业生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自领取就业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到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章   就业市场建设与开发

第二十二条   本着“立足河南,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经济和航空工业生产第一线”的原则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第二十三条   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巩固和扩大毕业生用户群,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用人基地。

第二十四条  认真组织好校内各类招聘活动。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组织毕业生初试面试录用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开发就业网的服务功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信息服务,加强与知名人才网站的合作,扩大人才供需信息的交流。

第二十六条   采取多种方式,利用社会媒介不断加强对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系(部)积极进行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加强同相关企业和用人单位联系,开展就业推介活动,建立结合自身实际的实习就业基地。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提供相关就业信息。

第六章   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改进和完善校园就业网站的服务功能,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学生就业提供服务与帮助。

第三十条 不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努力为学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引进和开发学生就业工作软件,实现毕业生就业管理、统计、测试、咨询等手段的现代化。

第七章 就业工作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各系(部)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率。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系(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能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学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情节严重的;

(二)不能认真落实学校就业工作各项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误或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严重重大事故的;

(四)未严格审查毕业生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牟取私立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违反本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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